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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3844 | |
发文字号: 潞州发改发〔2020〕55号 | 发文时间: 2020-05-15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09 |
第一条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本单位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第三条 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