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公开>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1236931-5/2020-33844
发文字号 潞州发改发〔2020〕55号 发文时间 2020-05-15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0-09-09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第一条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本单位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第三条 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