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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192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4-01-05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指南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01-05 |
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代码:0800-B-004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全市范围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招标人存在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长治市潞州区延安中路81号
电话:0355--2026600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