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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3892 | |
发文字号: 长潞州财字[2020]28号 | 发文时间: 2020-07-15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 主题词: 公开 制度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 2020-09-18 |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自查整改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申请公开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为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八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件等。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原则上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后公开给申请人。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未在《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如我局作为牵头单位,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我局作为配合单位被征求意见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九)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局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本局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局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局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