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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3885 | |
发文字号: 长潞州财字[2020]25号 | 发文时间: 2020-06-10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 主题词: 公开制度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 2020-09-18 |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府信息审核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事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 “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
见;
(三)我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査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我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