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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55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4-25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计划 |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日期: 2025-04-25 |
一、检查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检查事项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四、频次上限
按照上级安排,原则上每年不超一次。
五、检查标准
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六、检查计划
根据财政部、山西省财政厅和长治市财政局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由长治市财政局统筹确定被检查代理机构名单,潞州区财政局向其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查当期内所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潞州区财政局在选定的代理机构提供的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项目,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整理被检查项目的文件资料及数据,并撰写自查报告,一并报市财政局。检查组就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先进行书面审查,后结合发现的问题实施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潞州区财政局有权要求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调阅项目资料,根据检查情况和发现的线索,可延伸检查项目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