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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0374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3-01-19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 主题词: 监督检查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 2023-01-19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长财采〔2022〕8号)要求,我局于7月至11月组织了在我区2021年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监督评价,现将此次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总体情况
从监督评价情况来看,被监督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较好地执行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规范化程度较上年有大幅提高,但仍存在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不严格和工作不够严谨的问题。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今年我区对8家代理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评价,随机抽查政府采购项目13个,共查出4类问题,主要体现在采购资料中未提供保证金退还凭证,采购合同无日期,未提供合同公示和录音录像材料缺失。
二、处理决定及要求
针对本次监督评价中发现的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问题(见附表),责令限期整改,并于收文之日起15日之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潞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限期未整改的,以及今后监督评价中仍有类似问题的,我局将加大处罚力度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各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执行保证金退还、影像资料存档,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合同并装订资料,杜绝今后类似违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