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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3210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4-06-27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财政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及整改工作 |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日期: 2024-06-27 |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决定于2024年6月5日-6月20日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自查及问题整改工作。
(一)自查自纠范围。各主管部门应统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4年以来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及问题整改,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自查自纠内容。本次自查自纠主要围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 支付主体是否合规: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是否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
2. 支付对象是否合规:如是否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代理机构人员等)支付劳务报酬;是否对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等;
3. 支付流程是否合规:如是否在评审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通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通过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需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姓名、支付总额、收款账号等信息)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后支付劳务报酬等。
4. 其他方面:如是否存在由社会代理机构前期垫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后期再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情形;是否存在评审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索要超额报酬的情形;是否对已经支付但后期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未予收回的情形;是否存在评审专家对有义务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时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