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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6132 | |
|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25〕16号 | 发文时间: 2025-06-18 |
| 发文机关: 西白兔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 西白兔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白兔镇自建房安全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6-27 |
各村、社区:
现将《西白兔镇自建房安全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西白兔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西白兔镇自建房安全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管控、及时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自建房安全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如下。
一、排查范围
各村、社区负责排查各自行政区域内居民自行建设的房屋,重点排查用作经营或出租的、人员密集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含3层及以上的,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房龄超过20年以上的、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以及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自建房。
二、建立排查工作机制
建立自建房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落实日常排查、检查,定期抽查、督查制度。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和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一)定期巡检制度。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城管及物业等部门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安全动态排查整治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各村、社区要每年开展常规巡检,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要与省自建房归集平台核对,做到房屋现状、纸质台账和平台录入中有关房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和统一。
除定期巡检外,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项排查。汛期及遇大风、暴雪等极端天气和地震、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情况,加强值班值守的同时,结合实际增加排查频次。
(二)专业巡检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可开展一次专业巡检。年度专业巡检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
(三)部门联合巡检制度。对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撤人封房,确保人员安全。对因存在非法建设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的自建房,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拒不执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有关措施。
(四)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构建公共参与的社会化监督机制。
三、健全安全隐患处理机制
(一)实施管控整治。按照逐级包保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要采取贴封条、悬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
(二)实施工程整治。落实房屋产权人责任,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主动通过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的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对无法进行加固整治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可采取加固修缮、限制用途等方式妥善处理;对一般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经济条件差、确有困难的居民,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予以解决。
(三)依法整治违法行为。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结合常态化排查、日常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对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开展经营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由属地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对违法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分工
(一)属地责任。各村、社区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提升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责任。坚持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村、社区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每年定期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