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乡镇>马厂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行政权力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 000014349/2022-2361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2-04-27 |
发文机关: 马厂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 马厂镇权责清单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2-04-27 |
党建办公室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马厂镇和各村、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指导;负责协调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巡察、老干部、人武等方面工作;负责协调人大、政协、工会、团委和妇联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人事、保密、档案及公文收发、材料拟定和信息编报等工作。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宗教事务管理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宗教事务活动必要的工作机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2.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宗教事务活动按照相关要求;
3.应急处置责任:按照应急处置有关规定,针对宗教事务活动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置,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涉及本项行政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兵役登记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填写《兵役登记表》;
2.确认阶段责任: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除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3.报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区级兵役机关批准;
4.告知阶段责任:经区级兵役机关批准,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民兵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辖区内民兵组建、编组、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等;
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体检阶段责任:根据区级征兵办公室要求,组织预定征集人员到制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及进行政审;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党群服务中心职责清单
主要职责
负责发挥服务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功能,开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党务政策咨询等活动;提供党员培训活动场所,做好区域党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为各村、各社区党组织、党员群众和有需求的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保障;负责党群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相关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指导、帮扶救助、思想教育等帮助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待遇保障工作;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走访慰问荣誉奖励以及纪念活动等工作。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优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级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设置各村、各社区群众来信来访、卫生健康、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便民服务专项窗口,集中办理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受理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及便民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指导各村、各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日常工作开展。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资格确认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残疾人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就业援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生育服务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救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七)农村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八)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级相关部门核准;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级相关部门;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一)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安全办公室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协调配合司法等相关工作。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1.到岗责任: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村、各社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组织责任: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事故救援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六)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1.参加例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每季度参加区级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例会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各村、各社区;
2.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处置阶段责任:在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七)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八)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个村、各社区、各相关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报告阶段责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区级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九)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的组织撤离
1.准备阶段责任:准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地区的群众;
2.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各村、各社区居民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执行阶段责任: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
1.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制止不予制止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一)社区禁毒
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2.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