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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3671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1-06-15 |
发文机关: 堠北庄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
标题: 堠北庄街道村级组织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1-06-15 |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和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组织公章的制发
1.村级组织公章主要指的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和经济合作社印章,应由街道党委、街道政府批准,街道党政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出具制发手续,由规定的相关部门制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
2.村级印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所在村应迅速向镇党委、政府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确认后由党政办办理改制手续。
3.由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应及时向街道党委、街道政府报告并申补发,作废旧印章应及时上交街道党委、街道政府保管。
二、村级组织公章的保管
1.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2.村级组织印章要有专人专柜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两委会研究讨论后决定。原则上党支部公章由村党支部委员保管;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报账员保管。
3.村级组织印章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场所,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保管。
三、村级组织公章的使用
1.村级组织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必须做到先审批后盖章。村党支部公章使用须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村委会公章使用须经村委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使用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村级公章的,必须经过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通过后,由两委主干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印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和备案。印章保管人使用公章时须逐一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并签注用印人姓名。村两委主干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要定期检查核对登记、备案情况。各村印章使用登记表要保存完好,永久存档。
4.坚决杜绝在空白纸上、普通(白条)收据上加盖村级印章。
5.公章审批人、保管人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有关规定和纪律,严禁借机索、拿、卡、要和收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
6.公章保管人要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密事件发生。
四、其他规定
1.因印章保管人发生变更,原保管人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迅速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党委、政府依法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2.因故需要更换村级公章的,在新公章制作后,应及时将旧公章交至街道党政办,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印章的,视为私刻公章。
3.对在村级公章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