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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23990 | |
发文字号: 堠办发〔2024〕53号 | 发文时间: 2024-04-24 |
发文机关: 堠北庄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
标题: 关于转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4-04-29 |
各村(社区),各办(站、中心):
现将《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堠北庄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24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重特大雷击事故灾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防雷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做好防雷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全国雷电灾害频发、波及面广,时有雷电引发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义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管理职责,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压紧压实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分工,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政府的防雷安全领导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对易燃易爆和危化品企业实施全覆盖。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将防雷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鼓励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公益性检测。
(二)落实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2号)要求,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许可,并负责相关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协助向游客等公众开展雷电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宣传工作,配合景区主管部门落实A级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旅行社组团游客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院(馆)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配合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学校教学、办公场所和教职员工、学生宿舍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协调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维修、检测等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教育检查,指导协调学校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防雷安全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做好田间地头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民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由各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
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气象部门抄送下一年度本行业防雷安全监管单位名录,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三)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雷安全负全面责任。要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落实防雷安全所需经费。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需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委托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煤矿、化工、民爆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防雷安全巡检工作台帐,畅通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渠道、内部传递渠道,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有效直达生产一线。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对防雷安全隐患实施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综合应急预案中明确防雷减灾应急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四)压紧压实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制定检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作业设备,加强本单位防雷检测从业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并接受监督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按要求向资质管理部门进行项目信息报告;检测不合格的,需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行业监督。
三、加强管理,排查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压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范畴,组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管辖范围防雷安全监管对象信息库及防雷安全工作台账,实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化管理,强化精准执法。要创新执法监管方式,组织专家参与执法,提升“互联网+监管”等智慧化监管手段利用水平,强化专业执法。
(二)加强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管理
为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大防雷技术服务市场培育力度的同时,气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年度报告抽查和信用评价,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要依法严肃查处无资质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及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
(三)加强防雷安全信用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技术服务单位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防雷安全诚信制度,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实施与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有效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
四、强基固本,提升全市防雷安全整体水平
(一)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
各县(区)安委会要建立防雷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研究解决防雷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主管机构执法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对于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许可、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二)提升防雷减灾基础能力
气象部门要将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风险区划、灾害调查等基本业务纳入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加强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等雷电监测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关领域防雷减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各企业积极建立防雷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提升防雷安全信息化水平。在雷电高发时期,媒体、通信等单位要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信息,指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统筹加强防雷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