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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2-2381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2-04-27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紫金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中共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街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明确机构职责及权责清单的通知 |
| 标题: 中共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街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明确机构职责及权责清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2-04-27 |
中共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街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明确机构职责及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社区(村),机关各办、中心、站:
潞州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含事项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已经公布,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街道机构改革要求,经党工委研究,制定党建办公室、公共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及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和权责清单,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街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党建办公室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指导;负责协调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巡察、老干部、人武等方面工作;负责协调人大、政协、工会、团委和妇联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人事、保密、档案及公文收发、材料拟定和信息编报等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宗教事务管理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宗教事务活动必要的工作机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2.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宗教事务活动按照相关要求,依宗教仪轨 进行;
3.应急处置责任:按照应急处置有关规定,针对宗教事务活动出现的 紧急情况进行处置,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涉及本项行政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兵役登记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填写《兵役登记表》;
2.确认阶段责任: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除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3.报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4.告知阶段责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民兵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辖区内民兵组建、编组、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等;
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体检阶段责任:根据县级征兵办公室要求,组织预定征集人员到制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及进行政审;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可动员、可利用力量,及应急物资储备,开展抗洪抢险工作;2.灾后重建阶段责任:在县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汛期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后的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工作;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期抗洪抢险及灾后重建有效工作机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管理办公室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统计等方面工作;协调配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 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 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 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 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科学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的工作人员,对畜禽养殖污 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止上报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相应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制止上报责任:对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定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1.计划阶段责任: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明确相应岗位人员责任;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应急方案,在突发水污染事故后,积极主动、 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3.处理阶段责任:评估损失,安抚群众,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六)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2.协助工作责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七)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 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八)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1.计划阶段责任: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林业生产实际情况、编制规划提纲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员意见;
2.实施阶段责任:加强监督,定期组织审核论证、评审;
3.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制定;
4.公布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九)蓄滞洪区汛前检查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 洪知识,增强水患意识;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河湖汛前安全检查工作;
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前检查有效工作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一)土地管理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 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四)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1.准备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项目;
2.论证阶段责任: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组织专家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论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五)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通知阶段责任:在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4.处理阶段责任:对不接受强制免疫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5.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六)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 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 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七)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 田保护政策;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 处理,造成污染的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相关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 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八)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农民负担情况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九)发生三类疫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1.组织阶段责任:在三类疫情发生后,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 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组织辖区内防疫、净化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1.报告阶段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部门报 告;
2.应急处置责任: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紧急 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1.动议阶段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调集征用动议;
2.执行阶段责任:待县级相关部门批复后,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 扩大,同时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如遇不配合征收工作的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可先行实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办理报批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处理并上报县 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三)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1.信息公告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命令,公告进入临震应急期,做好地震信息公开工作;
2.组织协调责任: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四)地震灾情后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1.组织阶段责任:协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辖区内有生、可利用力量 做好地震灾情后抢险工作并建立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工作机制;
2.报告阶段责任:根据地震灾情发展,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地震灾情上报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组织宣传责任: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活动;
2.应急演练责任:组织辖区部门及单位进行必要的急救救援演练;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服务办公室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审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等方面工作;负责协调残联、文联、工商联、科协等方面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设立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级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助开展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
1.调查责任:协助区级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址调查、认定 工作;
2.保护责任:制定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规划,配合做好 保护利用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有生可用力量做好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工作;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洪涝灾害后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六)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得抚养费征收相关文件并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对超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应缴金额,上报县级相 关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纳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七)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八)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拒绝履行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 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安全办公室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平安创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信访等方面工作;协调配合司法等相关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1.建立制度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本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2.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 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 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六)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1.到岗责任: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组织责任: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事故救援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八)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1.参加例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每季度参加县级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例会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处置阶段责任:在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九)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1.组织责任:根据火情和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一)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报告阶段责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的组织撤离
1.准备阶段责任:准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地区的群众;
2.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执行阶段责任: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 采取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各领域派驻执法力量、公安等派出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各类专业执法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责清单
(一)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1.调查阶段责任:对文物管理部门划定的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时发现,依法调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时,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拆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1.调查阶段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
2.处理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学校周边秩序维护
1.保障安全责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辖区内养犬管理及狂犬、野犬捕杀
1.建立机制责任:在县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协同辖区各部门、单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机制;
2.组织实施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养犬管理,并排查辖区内狂犬、野犬情况;
3.应急处置责任:依举报或排查结果,按照规定捕杀狂犬、野犬,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六)社区禁毒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2.接收阶段责任:与县级相关部门对接,接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定行为相对人;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4.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七)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1.动议阶段责任: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提出采取解决措施建议;
2.报批阶段责任:建议措施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如遇十分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强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规定时间内补办报批程序;
3.执行阶段责任:经批准后,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如遇到阻拦和拖延,依法组织强制实施,实施后,要将采取非常紧急强制措施施行情况报县级防汛指挥部;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八)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可动员、可利用力量,及应急物资储备,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2.灾后重建阶段责任:在县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汛期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后的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工作;
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期抗洪抢险及灾后重建有效工作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九)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有生可用力量做好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工作;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洪涝灾害后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的组织撤离
1.准备阶段责任:准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地区的群众;
2.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执行阶段责任: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 采取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一)对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新消息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1.配合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2.预防责任: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3.监管责任:加强粪便管理,清理垃圾、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消除病媒昆虫、鼠疫及其他染疫动物;
4.保障责任: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三)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四)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1.组织阶段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五)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设置社区(村)群众来信来访、卫生健康、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便民服务专项窗口,集中办理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受理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及便民服务工作的投诉举报;指导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日常工作开展。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资格确认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残疾人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就业援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四)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五)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得抚养费征收相关文件并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对超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应缴金额,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纳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颁证阶段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制证后,及时颁发给申请人;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七)传染病防治工作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 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八)再生育子女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九)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生育服务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一)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1.宣传阶段责任:协助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转报阶段责任:发现本辖区内艾滋病患者应当立即上报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疾病传播;
3.配合落实责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艾滋病综合干预措施,协助落实对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协助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1.动议阶段责任:按照辖区实际情况,提出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动议;
2.转报阶段责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批;
3.实施阶段责任: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和改造卫生设施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三)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救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四)农村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五)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七)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八)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十九)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一)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二)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三)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十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党群服务中心职责清单
主要职责
负责发挥服务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功能,开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党务政策咨询等活动;提供党员培训活动场所,做好区域党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为街道、社区党组织、党员群众和有需求的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保障;负责党群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职责及权责清单
一、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负责退役军人信访服务相关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指导、帮扶救助、思想教育等帮助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待遇保障工作;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走访慰问荣誉奖励以及纪念活动等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权责清单
(一)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优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二)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三)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