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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937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6-04-28 |
| 发文机关: 英雄南路街道 | 主题词: |
| 标题: 英雄南路街道办事处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6-04-28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将本单位2026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英雄南路街道办事处
二、检查对象
英雄南路街道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及各类娱乐经营场所。
三、检查内容
1、加强对建筑方面的检查。对正在进行的建筑工程,要求相关人员配备合格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并对其进行查验;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对建筑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施工单位的资质核实。对承揽建筑项目的单位进行资质核实,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
2、加强对消防安全方面的检查。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
3、加强对娱乐场所方面的检查。强化管理辖区内娱乐场所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好消防设备,是否在长假前进行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和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
4、加强对环境整治方面的检查。强化管理存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和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在辖区内摸查存在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物品的行为和存在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区域、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查看、核验、隐患排查,同步做好检查记录。
2、书面检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安全生产台账、消防检测报告、食品药品进货凭证,进行查阅和审核。
3、联合检查:联合安监站、市场监管所、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开展跨领域、综合性专项检查,提升检查效能。
五、检查时间
2026年度内分3个阶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1月—4月):统筹工作部署,聚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与业务培训,全面覆盖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经营主体。
2、第二阶段(5月—9月):结合暑期特点,常态化推进专项检查,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市容环境、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并常态化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3、第三阶段(10月—12月):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回头看”、全年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复查,同步梳理汇总各项工作,完成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六、检查依据
1、对建筑方面的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开展相关工作。
2、加强对消防安全方面的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对娱乐场所方面的检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开展相关工作。
4、加强对环境整治方面的检查,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七、检查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工作方式,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2、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携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开展具体执法检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应当通过文字、视音频、照相等方式进行记录。
3、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