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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0645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3-14 |
发文机关: 英雄南路街道 | 主题词: |
标题: 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2025年法治小课堂开播啦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3-17 |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消费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共筑满意消费,2025年3月14日,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联合长治市诚鑫法律事务所开办的《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法治小课堂开播啦,本期我们一起走进英雄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英雄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同长治市诚鑫法律服务所田敏律师,一起向居民普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在购物时,我们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与任何服务。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1.知情权与选择权。《消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成分、产地、有效期),并自主选择是否交易。若商家隐瞒瑕疵或虚假宣传(如保健品夸大疗效),即构成侵权。
2.安全保障权。《消法》第7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需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例如,食品过期、电器漏电致人受伤,商家需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48条)。
3.“退一赔三”与“惩罚性赔偿”。根据《消法》第55条,若商家存在欺诈(如以次充好、虚构原价),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社区普法文明实践员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向附近小区及过往居民发放消费维权宣传手册,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向辖区居民讲解了应该怎样合法消费、明白消费、文明消费,倡导居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更多居民群众增强了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居民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了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