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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0271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9-05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延安南路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目录动态调整 |
标题: 延南街道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0-09-05 |
为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长治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
第七条 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乡级政务公开目录的监管单位,应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安南路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