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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42767 | |
发文字号: 潞西政发〔2023〕30号 | 发文时间: 2023-08-04 |
发文机关: 潞州区西街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西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十项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3-08-28 |
为持续推进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制度建设,根据区专项办《2023年度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工作部署,西街街道研究制定了《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公示办法(试行)》等10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
1、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2、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3、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4、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5、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6、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
7、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8、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9、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10、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试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西街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按照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监督。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条 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诉及时组织查处。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等上报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法制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经过市司法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街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街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政府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街道办事处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西街街道办事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街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街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我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街道内设执法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街道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街道更正。街道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街道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街道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街道提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街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街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街道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 街道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街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街道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街道执法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街道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街道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街道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街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街道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街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或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我街道办事处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街道法制审核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街道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街道主要负责人是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的街道组织法制审核,其他街道参与法制审核,对共同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街道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并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请街道负责人决定。街道应当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镇街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上述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街道应当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对街道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街道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三)是否文明执法;
(四)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街道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政府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区政府应当组织复查,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并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复查,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国务院、山西省和长治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形成的案卷。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 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街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街道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五条 街道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机制建设。
第六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保证被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并按照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
第九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具体评查标准和方法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选送案卷评查法、抽取案卷评查法、综合案卷评查法和其他案卷评查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结合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汇报或者采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评查。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每次抽查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确定评查人员;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7日前书面告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四)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两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签字;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 并在案卷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七)评查组织机构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
(八)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评查标准的,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要求。具体方面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缺少法定步骤,不超过法定时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五)行政执法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
(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裁量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组织机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可以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存在应当撤销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但有充分理由表明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不予撤销,但要认定其违法,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除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案卷评查组织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告案卷评查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裁量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有规定的,应当执行。
(二)公正、合理原则。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相当。
(三)依据规定程序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四)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不能担任案件承办人、负责人,不应参与案件合议或集体讨论: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 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规范行政处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减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种类、方式、程序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确定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职责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应当将行政执法的立案(或者受理)、调查取证(或者审查)、听证、作出决定等职能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行使。
第十五条 建立对本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的;
(四)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六)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七)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七)调离执法岗位;
(八)责令公开道歉;
(九)责令辞去职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并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区分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结论。过错责任追究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应当由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印章。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还应报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论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对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接受复核和申请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附件9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街道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参加法律 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二)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单位拥有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数及名单,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
(三)行政处罚统计:立案及结案数、罚没款数、举行行政听证的立案数;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0
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试行)
一、履职尽责
第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 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
(八)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
(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
(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容错纠错
第一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 “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四)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误或者偏差的;
(五)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 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八)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 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九)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
第二条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三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的职责范围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
第四条 在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统一领导,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 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六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七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科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八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九条 应当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