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街道>五马街道办事处>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01236931-5/2020-2522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04-19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五马街道办事处 主题词
标题 五马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0-12-15

五马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

  (二)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