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街道>太行西街街道办事处>公开目录>行政权力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10629 | |
| 发文字号: 太西办发〔2026〕18号 | 发文时间: 2026-05-15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检查 计划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街道办事处2026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6-05-15 |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太西街道实际,现将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一、检查主体
潞州区太行西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特定行业从业者
三、检查内容
事项1、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点、小摊点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持有有效经营证件,是否亮证经营、超范围经营。
检查标准:证件合法有效,无无证、超范围经营情况。
事项2、生态环境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重点查看林地、村庄、小区是否存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白色污染、堆放杂物、随意丢弃等情况;
检查标准:区域环境整洁有序,无明显垃圾堆积、无乱堆乱放,垃圾及时清运。
事项3、劳动保障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落实情况。
检查标准:资质合法齐全,劳动合同签订率100%,条款规范,无非法用工行为。
事项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文物建筑等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是否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禁入规定;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检查标准: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内容是否含违法违规信息。
事项5、全年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发现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责任人。检查标准:隐患排查常态化,整改闭环管理,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检查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完好畅通,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按规定配置。
检查标准: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持畅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事项6、不定期对小区消防措施、市容市貌进行检查。
小区消防措施检查内容:小区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标识是否清晰规范,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楼道堆物等消防隐患。
检查标准:消防通道无堵塞、无占用,消防设施完好可用,无违规消防隐患,消防管理规范。
市容市貌检查内容:小区及周边是否存在乱搭乱建、占道堆放、户外广告、招牌是否规范整洁,垃圾是否分类清运、无乱倒乱扔,公共区域是否整洁有序。
检查标准: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现象,广告招牌规范,垃圾及时清运,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事项7、对占用土地建筑、采砂、采石、林木、野生植物自然资源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违规超占扩建建筑物情况,是否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是否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建设。采砂、采石行为是否取得合法许可,是否在指定区域、时限内作业,是否落实生态恢复措施,有无非法盗采行为。是否存在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植被行为,林木采伐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检查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标准:用地手续合法合规,无违法占地、违规违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无非法采挖、交易保护野生植物行为,保护措施落实合规。
事项8、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否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岗位危害;是否开展职业健康培训,从业人员是否掌握相关防护知识。
检查标准:警示标识清晰规范,危害告知到位,培训落实有效。
事项9、对辖区内公路进行检查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辖区内公路路面是否存在裂缝、坑槽、沉陷、松散等病害,路面是否整洁完好,有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破损。检查公路标志、标线、护栏、警示桩、防撞设施等是否完好、清晰、规范,有无缺失、损坏、歪斜、模糊不清等情况。
检查标准:路面平整完好,无明显病害,无影响安全通行的破损问题。附属设施齐全完好,标志标线清晰醒目,防护设施功能有效。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占道堆放、摆摊设点、私搭乱建、倾倒垃圾等行为,公路两侧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视距的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违法占道、堆放、搭建等行为,路域环境整洁,通行视距良好。
事项10、对农业宅基地、动物饲养场、种子、农药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农药经营资质是否齐全,是否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农药使用者是否按规范安全用药,是否建立采购和使用台账。
检查标准:经营资质合法,无禁限用及假劣农药,用药安全规范。
四、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
2.联合检查;
3.随机抽查;
4.专项检查;
五、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3月1日—6月30日)主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点、小摊点、林地、村、社区、占用土地建筑、采砂、采石、林木、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辖区内公路、小区消防措施、市容市貌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第二阶段(7月1日—8月31日)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点、小摊点,小区消防措施、市容市貌、占用土地建筑、采砂、采石、林木、野生植物、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辖区内公路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第三阶段(9月1日—12月31日)对农业宅基地、动物饲养场、种子、农药、林地、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点、小摊点,小区消防措施、市容市貌,占用土地建筑、采砂、采石、林木、野生植物,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辖区内公路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六、检查依据
根据第三条检查内容各事项,检查依据依次是以下:
(一)《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小作坊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第二十五条:食品小经营店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第二十九条:食品小摊点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第四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单位有行为之一,处十万余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款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三款: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七款: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有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第五款: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进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第二款: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四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五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款: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七款: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第二款: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第三款: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四款: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第五款: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第六款: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第七款: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八款: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二款:经营假农药;第三款: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街道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检查结果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