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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236931-5/2020-2449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0-07-15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信息公开 保密 制度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太东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2020-07-15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政务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由信息发布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发布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四)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科室对所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信息发布、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凡未标明是否公开的,一律视作可公开信息,统一报区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潞州区太东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