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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663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5-06-30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关于修订行政执法十项制度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25-07-02 |
各社区、村:
为持续推进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深化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制度建设,根据区专项办《2023年度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工作部署,我街制定了《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10项制度,经在实际应用和实践反馈中持续完善,结合最新上级政策要求,及时对制度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
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2.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5.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7.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8.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9.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10.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试行)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按照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监督。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条 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诉及时组织查处。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等制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等上报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法治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治监督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街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七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政府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街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街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我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我街内设执法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街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我街更正。我街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街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街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我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街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街道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 街道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街道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本街道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街道执法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街道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街道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街道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街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街道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街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我街道办事处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我街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本街道法制审核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
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我街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法制审核,其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法制审核,对共同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街道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并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决定。
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裁量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有规定的,应当执行。
(二)公正、合理原则。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相当。
(三)依据规定程序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四)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不能担任案件承办人、负责人,不应参与案件合议或集体讨论: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 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规范行政处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减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种类、方式、程序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确定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职责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应当将行政执法的立案(或者受理)、调查取证(或者审查)、听证、作出决定等职能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行使。
第十五条 建立对本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本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本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街道法制审核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街道法制审核办公室审核员、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员为组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附件7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的;
(四)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六)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七)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七)调离执法岗位;
(八)责令公开道歉;
(九)责令辞去职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并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区分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结论。
过错责任追究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应当由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印章。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还应报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论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对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接受复核和申请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附件8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东街街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通过对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四条太行东街街道办事处法制审核机构依据本制度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查主要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逐项评分,确定每本案卷的应得总分。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扣分理由及评查得分应作书面记录,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逐卷作出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95分)、合格(70-89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的评价。对得分在70分以下的,应对办案人员进行法律和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9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镇(街道)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全街行政执法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参加法律 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二)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单位拥有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数及名单,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
(三)行政处罚统计:立案及结案数、罚没款数、举行行政听证的立案数;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0
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试行)
一、履职尽责
第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二条 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 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
(八)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
(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
(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容错纠错
第一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 “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 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四) 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 出现误或者偏差的;
(五) 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 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七)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八) 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九) 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 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 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三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的职责范围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
第四条 在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所在街道党组统一领导,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 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六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七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科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八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九条 应当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