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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创新创业促进潞州区多元融合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5-08-27 10:00       大    中    小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马震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创新创业促进潞州区多元融合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对加强民族文化与区域经济融合繁荣,促进我区民族产业发展、文化传承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今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市两会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部署,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扩就业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创新创业促进潞州区多元融合发展”的问题,我局主要从五个方面促进稳定就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健全“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坚强领导下,健全就业管理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和就业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创建区级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坚持“以服务企业和劳动者需求”为宗旨,建立用人单位和就业人群数据库,精准掌握辖区内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技能、就业创业、培训、求职意愿动态情况,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来摸清辖区内城镇居民中未就业人员的人数、现状,对他们进行全面跟踪帮扶服务。

二、多形式开展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潞州新闻、潞州融媒“抖音”、“潞融优选”人社专栏、微信群、“电子书”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提高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补助政策“红利”知晓度,充分做到“应享尽享”。

三、全方位扶持民族创业载体

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认定,符合条件的,积极落实一次性奖补和各类补贴、补助资金,鼓励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

(一)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对每个基地和园区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对每个基地和园区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对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标准为: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给予补贴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园区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对区级及区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强化落实各项创业就业补贴补助

进一步优化补贴流程,加大补贴力度,落实“十项”创业就业补贴补助。

(一)对民族产业企业落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该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二)对民族产业企业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年度内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三)对民族产业企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或就业转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全日制中职毕业生;16-24岁的失业青年以及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四)对民族产业企业落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落实少数民族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六)对民族产业企业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七)对少数民族创业人员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每带动1人就业不超过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每带动1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八)对少数民族创业人员落实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九)对少数民族创业高校毕业生落实场地租赁补贴。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十)对少数民族企业和社会组织落实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对经过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五、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统筹推进线上线下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为重点对象,多方联动,积极开展“百日千万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扬帆计划”、退役军人和家属“就业再启航”、“金秋招聘月”、“就业援助月”等系列活动,同步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人岗精准对接、职业指导、权益维护等多样化就业服务。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5年7月28日就提案办理方案与您沟通协商,征求您对提案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听取您的意见建议,对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少数民族创新创业促进潞州区多元融合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