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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规范基层药店处方类药物零售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3-08-11 11:04       大    中    小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程超委员:

您好!您提交的《关于规范基层药店处方类药物零售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您的建议很好,很有代表性,现对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我国早在2000年前后就已颁布并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一方面是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外交往日益加深,广泛参与到全球经济、商务等各类活动中去,其中对处方药的规范管理也是提升我国对外形象和发展水平的重要窗口;另一方面,加强药品特别是处方药物的管理也是直面人民群众渴望享有更高水平卫生健康服务的制度举措,是构建“健康中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国家国土面积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仍将长期存在,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存在零售药店处方药管理不规范、执业药师提供的药事服务不能满足当地购药群众的需求、执业药师自身能力也需提高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并逐步推动加以解决。

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为民守护健康的客观需要,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如何有效加强处方药管理,提升零售药店作为群众获取药事服务的窗口规范管理水平,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重大课题,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以下是我们开展的有关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严格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和药品安全工作,多次开会强调守牢药品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局药械化股认真学习领会领导指示批示,结合辖区实际,谋划全区药品监管工作,我们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思路,对于问题不遮不掩,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药品管理方面的不足,分析原因,提出监管思路,今年以来先后制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潞州市监字[2023]19号)、《关于协助做好2023年度药品零售企业合规性检查工作的函》(潞州市监字[2023]17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处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从药品购进渠道、储存管理、处方药审核及销售等多方面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履行企业职责及社会义务,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截至目前,我局累计派出检查人员830余人次,检查企业230家次,发现各类问题75条,监督企业认真加以整改,排除隐患,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加强执业药师培训工作

目前,国家对执业药师资格获取采取国家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准入,取得执业药师证后要在省级执业药师注册及再教育平台完成功能注册,每年还要进行业务学习,并修够一定学分才能完成当年注册。作为日常监管部门,我们将执业药师年度学习情况纳入检查,对未按时完成修学任务的药师督促提醒,同时也要求企业法人要全力支持执业药师正确履职,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做好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药品来源及价格方面监管

药品进货渠道是否规范一直是我局检查的重点,同时也是严厉打击的方向之一。对此,我们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必须索取并查验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做到票、账、货相符一致,还要做好药品验收记录,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药房;二是做好药品追溯系统建设,依托互联网等高科技方式,企业在购进药品后要及时上传有关数据,将药品流向信息准确录入平台,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三是坚持一票否决,对企业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视情节轻重写入企业信用信息,让违规企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提高违法成本。

在价格监管上,我局要求各企业要做到明码标价,按价销售,不得随意提价涨价,特别是有关疫情防控的物资,群众需求量大,我局对此高度重视,除要求各企业保供市场外,还特别强调稳价的重要性,不得散步捏造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全力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四、优化提升零售药店药事服务

长期以来,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的同时,药事服务往往重视不够,加之受追求利润影响,很难有时间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为此,我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方法改善零售药店药事服务水平:一是鼓励大型连锁企业提供健康服务站等健康服务,企业为顾客提供测量血压、血糖等服务,建立顾客健康档案,药师根据检测数据提供健康管理建议;二是发挥好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辅助功能,对长期慢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三是在药店醒目位置设立药事咨询服务工作台,主动宣传并介绍安全用药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对于自身健康管理的重视和参与。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