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07-1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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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尊敬的马腾华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深化合作医疗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区医保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医保政策文件精神,推动医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守护百姓“保命钱”,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文件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包括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各县区严格按照文件标准执行。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待遇补偿标准也是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全省统一标准。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陆续将居民两病、慢性病、特殊药品、门诊统筹都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基金的年支付标准也提高到7万元,居民的生育报销也扩大了支付范围提高了支付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您提议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中加入门诊检查费用,在慢性病中已包含对常见病、多发病和重疾病人群的相关检查治疗项目,且参保人员因患危、急、重病急诊救治时,产生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也在医保的报销范围内。根据2021年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看病买药的费用也纳入了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做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就医需求。
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断变化更新,在医保经办窗口或者互联网上都可以随时咨询和查询到最新的政策内容,尤其是涉及参保人员权益的政策,区医保局大力宣传讲解,印发政策宣传小册子,在医院、药店醒目处张贴宣传海报,对基层医疗机构更是定期培训政策内容、监督政策实施,定期通报政策完成情况。鉴于医保政策涉及的各项举措众多、有些内容也较为复杂,在街道社区加大宣传的同时确实也需要医院、药店等医药机构的服务人员为群众多解惑、多讲解,将各项惠民政策切实贯彻到底。
四、目前根据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每个参保人均需足额缴费,方可享受待遇。低保、特困等人员不需个人缴费,但其个人应缴部分,通过其他途径筹资,缴入指定账户,医保基金能够做到应收尽收。不存在医保未收取保费即可享受待遇的情况。
五、关于给予个人账户返还现金的问题,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19年发文《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2年7月6日就提案办理方案与您沟通协商,并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在提案答复前,于2022年7月14日就提案答复工作与您进行沟通,征求了您对提案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并对提案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件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