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IPV6
  今天是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议提案办理 > 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区人大二届五次会议《关于长子门村文物保护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5-07-09 15:33       大    中    小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尊敬的贾燕妮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长子门村文物保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村委和宅基地所有人是文物修缮保养的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明确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责任应当由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履行。长子门村委和宅基地所有人有权也有义务对“长子门上街24号民居”进行修缮、保养。

二、文物保护修缮审批的法律依据

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履行报批、评审、采购等程序,并严格按照国家、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避免擅自不当修缮损坏不可移动文物。

三、产权人和所有权人遇到修缮、养护困难怎么办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如果长子门村委和产权人确有修缮、保养计划,但缺乏修缮、保养技术能力和时间,可以申请帮助。

如果该处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产权人也可以按照《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全面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通知》(晋文物发〔2022〕19号)(以下文中简称《通知》)精神,申请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支持。(《通知》第四条实施范围或条件(一)产权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村委会也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或者收购方式取得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后,申请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支持。

四、文物价值重新评估与撤销调整

长子门上街24号民居是2012年1月长治市原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依法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我局无权对该处县级文保单位进行撤销。

感谢您百忙之中关注、关心文物保护事业,正如您建议所述“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承载着厚重的历史记忆与文化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规定,我们人人都应该爱护文物、真心保护文物,让承载中华民族厚重历史记忆的文物一代一代传下去。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5年7月3日就提案办理方案与您沟通协商,并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在提案答复前,于2025年7月3日就提案答复工作与您进行座谈,征求了您对提案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并对提案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文化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