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0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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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尊敬的牛晓红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29项医疗康复项目未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问题
潞州区医保局没有组织评定和项目纳入的职权,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只是按照省、市级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执行。目前潞州区辖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尚未开设相关康复科。
二、关于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根据我省发布《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规定,我省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有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普遍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等疾病筛查,确保患病新生儿得到及时的诊断、治疗和转诊等。对贫困地区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实行免费,逐步扩大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与指导,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和先心病筛查工作,且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计划》明确,到2020年,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以上。此外,运动疗法、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并推动将基本的治疗性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实施残疾预防重点干预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预防和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筛查、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三、关于取消不合理的报销限制条件
鉴于医疗康复项目的特殊性,为防止滥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国家文件对29个医疗康复项目设置了限定支付范围,包括适用人群、治疗时间、治疗次数、治疗间隔时长、联合使用限制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卫农卫发〔2010〕80号文规定,“各省(区、市)要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服务”。据此,我省在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医疗康复项目限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使用。下一步,医保部门将积极与卫健、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协商,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医疗的最新进展和治疗特点,结合实际,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等方式,对医疗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完善,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群康复治疗需求。
四、关于调整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报销方式
近年来,我市医保部门积极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康复类住院治疗按床日付费试点的通知》(长医保发[2023]41号)的文件精神,对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具有康复类住院治疗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康复科,儿童先天性发育迟缓康复可适当放宽至一级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脑血管疾病及脑外伤引起的功能障碍、脊髓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功能障碍,在临床急性期治疗结束后,经康复医师评估需要住院康复的;儿童先天性发育迟缓者的康复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支付结算管理。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依据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不受按床日付费影响。参保患者因患规定病种连续在同一试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急性期治疗和医疗康复的,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按照普通住院和床日付费进行结算;在不同试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进行急性期治疗和医疗康复的,分别负担住院起付标准;向低等级试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再负担转入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向高等级试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按差额负担转入医院起付标准。参保患者康复期中途出院或退院后,再次住院康复的,按规定负担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标准内费用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在医保目录内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进一步拓宽了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康复的支付渠道。
下一步,我市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康复医疗等较长期连续性的医疗服务中探索建立DRG/DIP功能相关分组与按床日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以提高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效能,更好满足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对康复治疗的需求。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8月2日就建议办理方案与您沟通协商,并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在建议答复前,于2024年8月5日就建议答复工作与您进行座谈,征求了您对建议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并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