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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开设慢性病、特殊疾病医保定点药房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4-08-06 15:18       大    中    小      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尊敬的温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开设慢性病、特殊疾病医保定点药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工作的通知》(晋医险函【2022】105号)文件规定,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的受理、待遇资格认定工作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实行“一站式”办理,经办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区内医疗条件,确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承办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相关认定、服务及责任医师管理等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5号)、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13号)文件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对门诊慢特病就医实行“四定”管理,其中一项明确规定定点诊疗。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持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检查,实行直接结算。

首先根据上述省市相关文件,门诊慢特病实行定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医疗,为了防止医生出现滥用药、滥用医保基金的情况,各地都限制了每种慢性病的申请条件,甚至对病种报销药品和诊疗项目都有限制。门诊慢性病不同于住院,其报销的限制会更多,包括报销范围,门诊慢性病只能报销跟申请的慢性病相关的治疗费用,这种限制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门诊慢特病的治疗。针对此情况一方面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加强门诊慢特病日常管理,一方面对于备案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执行月限额制度。其次每个申请备案门诊慢特病患者除了治疗药物外,治疗方案中还有相关的化验及影像检查等诊疗项目,定点药店无法提供此项服务。再次,定点医疗机构大部分都参加省市带量采购药品,集采药品价格整体要低于定点药店药品价格,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用药负担。

目前本统筹区执行统一的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下发的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及经办规程,没有门诊慢特病定点诊疗到药店的相关规定。对于您的建议区医保局会积极上报市医保局,争取早日实行和落地您提出的建议。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7月24日就建议办理方案与您电话沟通,并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在建议答复前,于2024年8月5日就建议答复工作与您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您对建议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并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