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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大高危企业及人员聚集场所灭火器使用频次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4-08-20 14:57       大    中    小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尊敬的赵海霞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高危企业及人员聚集场所灭火器使用频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防火工作和灭火工作是消防工作的中心工作,而消防宣传、培训能有力地推动和提高防火、灭火工作的开展,作用不可估量,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是消防工作的“催化剂”。通过消防宣传培训,能扩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基础知识在社会的普及,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预防火灾、扑救火灾和逃生自救等能力,能提高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能有效地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7项职责,其中一项职责就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要求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其中明确要求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以上这些制度和法规中对应急演练的要求,既是重视“演练”的具体表现,又是“严格要求演练”的“指挥棒”。所以,对待应急演练,要求企业必须真抓真重视,“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只有在还未“亡羊”时就提前“补牢”,才不会在事故真正来临时追悔莫及。今年以来,全区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336次,其中区级层面组织了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演练,有效增强了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创新培训方式,由各镇、街道(中心),行业监管部门提需求,区安委办统筹安排授课专家,通过集中授课、现场处置、查漏补缺、专项问答等形式,不断提升一线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观念、理论素质和实操水平。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8月3日就提案办理情况与您沟通协商,并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在提案答复前,于2024年8月16日就提案答复工作与您进行沟通,征求了您对提案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并对提案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