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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3-07-25 10:24       大    中    小      来源: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尊敬的于双燕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对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情况和问题需给您说明的是:

1、根据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岗村医岗位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22]6号),自2023年1月起,按照“一个行政村一所村卫生室”的原则予以每室每月1000元在岗村医岗位补助,我局积极与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沟通,了解行政村撤并具体情况,并对村卫生室实际运行情况摸底,为做好补助资金发放衔接,确保此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暂按目前实际运行村卫生室及在岗村医情况予以补助,共计落实在岗村医岗位补助经费165.6万元已全部拨付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按月发放补助

2、根据省卫健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标准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18]5号)及市卫健委《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长卫基层发〔2022〕3号)文件精神,我区提高了老年村医退养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老年村医退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从2022年起,老年村医退养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50元,今后每二年每人每月定期增长50元。2023我区老年村医退养补助纳入惠农惠民资金一卡通发放系统”管理,按照在岗工作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发放;在岗工作年限10年以上-29年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发放。截至目前,通过该系统为符合条件的174名老年退养村医累计发放2023年度1-6月退养补助资金共计32.05万元。

3、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和经费不低于40%的要求,由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按季度考核根据计件计量考核结果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4、根据国家卫健委等5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9号)文件精神及省卫健委安排,为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优化村医队伍结构,我局积极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填报《2023年大学生专项招聘需求统计表》,共计上报需求人数15人,目前已进入个人申请阶段。

5、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救治能力,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质配备参考标准,今年4月统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部分防护类、消毒类及诊断检测类物资,包括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一次性隔离衣、医用一次性工作帽、医用灭菌手套、免洗凝胶、体温计等。

6、关于其他补助,一是根据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制度,对农业人口村按照服务人口8元和基药采购绩效2元的原则予以补助,基药补助主要用于乡村医生收入补助。二是根据省、市有关精神文件,从2021年起按照“一村一室”原则落实村卫生室每年1000元取暖补助和600元信息网络补助,自2022年起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费提高至每年1200元;三是综合各项村医待遇,实现村医基本公卫收入、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岗位补助、基本医疗收入等总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

三、关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认真采纳,认真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加强乡村医疗卫生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确保各项村医待遇政策落实。一是稳妥推进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建立乡村医生养老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对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初步摸底统计,由于乡村医生年龄、资质、参保类型等情况多有不同,将进一步与人社、财政部门沟通具体事宜;区医疗集团统一为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险进行议价,待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后征求村医意见进行落实。二是加强村卫生室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大学生招聘村医、村医大专学历提升计划等政策,加强乡村医生技能培训,逐步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2、积极争取政府投入。一是加强根据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积极向区政府请示申请专项资金落实相关企业养老保障待遇。二是争取财政资金,开展村卫生室提档升级工程,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3年7月10日就建议办理方案与您沟通协商,并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在建议答复前,于2023年7月10日就建议答复工作与您进行沟通,征求了您对建议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并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