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7-2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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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尊敬的李华东代表:
您好!您在长治市潞州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共健身场地建设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对健身需求越来越强烈,对体育设施的需求也随之增长。但另一方面,我区总体还存在着公园、广场及住宅小区内健身设施不足,青少年健身所需的篮球场、足球场不足等问题。根据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我们组织人员进行了调研,制定了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统筹协调、资源共享,大力推进体育设施与公园绿地等公共休闲场所融合,优化布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精神,积极协调发改、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整合资源,加大体育设施进金角银边、公园、广场、游园、绿地、河道(廊道)两侧、生态功能区等公共休闲场所的建设力度,鼓励利用自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合理规划和建设老旧小区的健身设施,因地制宜改造和建设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做到有规划、有方案、有措施,全面推进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范性、合理性、均衡性,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为全民健身提供科学、便捷的健身服务。户外运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建立全省社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库的通知》(晋体群〔2023〕15号)要求精神,每个街道办事处可建设一个社区全民健身中心。省体育局视社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情况,给予价值40万元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资助。截至目前,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结合复合式口袋公园建设,同步建设相应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内容包含适合青少年运动的篮球场、羽毛球场等。目前已开工建设,完成街头小游园、小健身广场40处以上。
二、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
推动体育场馆、学校等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完善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积极推进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做好已建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与提档升级。 在公共体育场馆管理方面,我们一直根据国家有关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要求,体育中心所属场馆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满足广大市民健身需求。针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健身场地向社会开放,我单位逐步协调教育部门和市体育局开展了各个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逐步开放工作。推动各类设施开放。
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政策,指导市县(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加快受灾场馆修复工作,恢复设施开放各项功能;通过空间共享、错时利用等充分挖掘场馆内部潜力,提升场馆使用效益;加大场馆向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开放服务力度,拓展开放受众,提升场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提高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率,积极推动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
三、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维护
根据长治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清查工作的通知》(长体发〔2022〕6号)、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潞检行公建〔2022〕1号)和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潞检行公立〔2022〕2号)工作要求,长治市潞州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织专人会同镇、街道对辖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及健身设施安全使用期限,损毁情况进行清查。清查内容是:对达到安全使用期限且不能使用的器材立即拆除;对未达到安全使用期限但已损坏的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对安装位置不合理使用不便的器材重新选址安装;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器材停用整改。
(一)配建在主次干道小游园、公园、广场全民健身器材情况是:全区现有72个小游园,2个大型公园,2个大型广场。健身器材超期不能使用拆除的有63件;超期损坏需维修的有200件;超期损坏需更换的73件。
(二)配建在社区(村)晨晚练文体活动点全民健身器材情况是:全区社区(村)现有晨晚练文体活动点258个,健身器材超期不能使用拆除的有213件;超期损坏需维修的有980件;未超期损坏需更换的6件。
由于我区本级财政无体育彩票专项资金,该资金在市体育部门,每年公共场地、小区配建的健身体育器材均为市体育部门配建,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依法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器材接收方为公共场所体育器材的产权单位和管护主体。体育部门为基层配置健身器材时,明确告知器材接收方日常安全管理要求,并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含街道、社区)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督导,规范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选址、配建、管理等系列流程。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质量问题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在维修期限外,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器材接收方如物业或者街道、社区负责;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负责拆除。
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我区相应配套办法,建立并完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机制,保证公共体育场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您多提宝贵意见,我们一定以诚恳的态度接受,以积极的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