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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二届一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22 17:23       大    中    小      来源: 区民政局

尊敬的郝庆华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妥善有序搬迁回族老坟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98年,民政部办公厅在答复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回民公墓选址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8〕134 号)中明确:“为了尊重回族人民群众的丧葬习俗,允许他们去世后在指定地点实行土葬。回民公墓作为一种专门为回族人民群众服务的设施,因涉及民族习俗等问题,目前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管理,全国大部分地区是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2000年,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规定:“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回民公墓。如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 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2008年4月3日,我区相关部门已在五马街道小山头村的丘陵山地划拨土地40余亩,作为市区回民集体公墓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还先后援助资金240余万元,兴建了长治回民公墓,现已投入使用多年。鉴于:长治回民公墓由区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管理,您的建议又涉及回民坟墓搬迁,事关少数民族群众丧葬习俗,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局将会根据部门职责,积极配合民族事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另外,为加强与您的沟通,我局高度重视,于2021年6月9日就建议办理方案与您沟通协商,并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在建议答复前,于2021年7月9日就建议答复工作与您进行沟通(座谈)征求了您对建议答复满意度的看法,并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殡葬管理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此件可公开)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

2021年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