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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哪些人可以参保?
答: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怎样参保?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1)“线上”可利用“民生山西”APP自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线下”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有哪些缴费档次可以选择?
答:(1)个人可以按年自主选择以下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
(2)当年缴费的有政府补贴,之后补缴费的不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500元补60元、缴700元补80元、缴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补140元、缴2000元补180元、缴3000元补220元、缴4000元补260元、缴5000元补300元。
问:特殊群体有优惠政策吗?
答:区政府对参保登记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人员如再自行选择档次缴费,还可同步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问:何时能享受待遇?能领多少?
答:(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注:从2011年7月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2)待遇按月领取,支付终身月领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目前为148元)+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历年个人累计缴费+政府累计补贴+利息)/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问:参保人亡故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继承吗?
答:参保人无论是在缴费期还是在领取期亡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期死亡后,从次月停止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问:参保后,户籍地发生变动的有影响吗?
答:(1)已领取待遇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尚未开始领取待遇人员:一是在本区域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二是需要跨省、市、县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