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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州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①就业扶持政策

 时间: 2022-08-22 10:48       大    中    小      来源: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一)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该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申请材料: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开立的账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申请期限内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核无异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期限:符合规定条件后半年内申请。

(二)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年度内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100人以下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长治市人社局《关于加快推进落实就业见习和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就业政策的通知》(长人社函〔2021〕269号)。

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申请期限内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核无异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期限:符合规定条件后半年内申请。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交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等材料。

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在申请期限内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核无异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期限:符合规定条件后半年内申请。

(四)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或就业转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及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以及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逐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计算。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社厅等十部门《关于做好就业见习扩规模提质量相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31号)。

申请材料: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就业见习后续补贴,需提供上个见习周期人员花名册和留用人员花名册、企业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请期限内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核无异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期限:符合规定条件后半年内申请。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2〕165号)。

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办机构或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期限内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核无异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账户。劳动者社会保险交纳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既可向社会保险交纳地人社部门申领,也可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申请期限:符合规定条件后半年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