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0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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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条例》对消费维权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方式,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范和回应,围绕网络直播带货、预付款消费、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私人生活安宁权等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作了规定。
《条例》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下的消费权益保护,细化完善了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义务。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预收资金监管平台,经营者停止服务或迁移场所的,应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针对市场“鬼秤”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等内容。
《条例》在多个方面都对消费者和企业有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条例》对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责任提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并对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商品和服务,列入年度抽查检验的重点内容或者及时组织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 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学校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以及在相关行业组织内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推动在商场、市场、社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同类型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消费法律、法规宣传和引导,解答消费者咨询,处理投诉等,切实满足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条例》对于争议解决机制和相关责任的规定的补充进一步全面化。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所需提供的材料,规定处理投诉的时限和程序,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情况完善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