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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4-40395 | |
| 发文字号: 潞州民函字〔2024〕19号 | 发文时间: 2024-08-21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相关证明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4-08-21 |
各镇、街(中心)民政办:
为减轻基层负担,根据长治市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和市民政局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即日起在开展低保申请、低保复核、特困申请、特困复核、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复核、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申请等社会事务工作时,不要求村(居)委单独出具以下4项证明: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收入证明、赡抚(扶)养证明、死亡证明。
请各镇、街(中心)接通知后,严格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