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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21-2045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2023-12-27 |
| 发文机关: 潞州区民政局 | 主题词: 特困供养 |
| 标题: 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 | |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 2023-12-27 |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