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文件公开>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199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5〕1号 | 发文时间: 2025-04-03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门街西延(天晚集南路—经二十三路)道路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5-04-03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门街西延(天晚集南路—经二十三路)道路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英雄南路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化门街西延(天晚集南路—经二十三路)道路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化门街西延(天晚集南路—经二十三路)道路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路网,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潞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及国家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德化门街西延(天晚集南路—经二十三路)道路建设项目控制红线范围内所涉原第二建筑材料厂19户私人住宅。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英雄南路街道办事处
长治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六、实施时间
签约期限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
七、房屋的面积认定
房屋面积认定按照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登记面积认定补偿面积。未进行登记的住房以原始票据或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由长治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通知》(国发〔1998〕23号)标准进行模拟房改,模拟房改后给予补偿。
补偿面积认定:二层以下的房屋,土地使用合法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1.5倍面积,按照1.5倍认定补偿面积,不足部分补缴建安成本费700元/平方米,按照1.5倍进行补偿;二层以下的房屋,土地使用合法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1.5倍面积按照现状认定补偿面积。
三层按照实际测量面积确认,按照7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四层及以上不予补偿。
八、补偿方法及标准
(一)房屋补偿
私人住户房屋只作货币化补偿。
国有土地上私有合法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商品房评估价格确定。可享受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
(二)附属物补偿
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潞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三)搬迁、临时安置、经营性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按认定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采取自行过渡,按照认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3.经营性补助费
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经营性补助。
(四)奖励政策
1.签约奖
被征收户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第一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第二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房奖
被征收户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逾期未交房的被征收户,不予奖励。
九、房源情况
(一)被征收户可享受圣鑫园指标房一套,指标房购房款等其他配套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解决。
(二)被征收户自愿置换区政府提供安置房源的,不再享受圣鑫园指标房政策。
(三)被征收户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取房屋。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因住房困难、经济困难的住户且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的,依据长治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规定,按照申报程序可申报我市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腾空的房屋由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确定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户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销户。
(四)在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