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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51734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4〕39号 | 发文时间: 2024-11-01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党落子剧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2024-11-01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党落子剧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英雄南路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党落子剧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党落子剧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决定对上党落子剧团片区进行改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上党落子剧团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县委巷,南至晋城戏剧院家属院,西至天晚集南路,北至解放西街。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英雄南路街道办事处
六、实施时间
签约期限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
七、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面积认定按照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面积认定补偿面积,未进行登记的以原始票据或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由街道、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补偿面积。
八、补偿方法及标准
(一)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实物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统一提供回迁安置房源进行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按同类地段普通高层住宅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附属物补偿
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潞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实物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45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可享受签约奖、交房奖等,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和签订协议未交回房屋的不予奖励。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第一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80000元的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第二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4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0元。
3.面积奖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可享受每户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4.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购买地下车位及地下室按照天晚集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四)住房补贴
征收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选择实物安置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给予定向安置,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由被征收人进行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以下标准补贴至60平方米:被征收人实有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九、安置房情况
(一)选择实物安置的,统一安置于天晚集安置区。房源户型、面积以天晚集片区提供房源为准。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圣鑫园小区指标房1套,由被征收户自行购买。房源户型、面积以圣鑫园小区提供房源为准。
(三)选购方法。根据签订协议时间顺序选取安置住房。
(四)选购标准。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以置换面积为准,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优惠价(6000元/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20平方米)按照市场价(9678元/平方米)进行购买。置换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十、临时安置方式及期限
(一)临时安置方式。临时安置方式采取向被征收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
(二)临时安置期限。选择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均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非因被征收户原因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腾空的房屋由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确定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户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销户。
(三)在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