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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55908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函〔2022〕23号 发文时间 2022-07-27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日期 2022-07-27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非林地上林木管理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新施行的《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营造最优营商环境,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非林地上林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林地范围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以外范围。

二、非林地上林木监督管理和采伐审批

(一)依据《长治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建设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管理;非林地上古树名木采伐或移植等工作,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上报。

(二)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八条规定,非林地上的珍贵野生树木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监督管理,非林地上其他野生植物(含非珍贵野生树木)由区农业农村局管理;非林地上野生植物采伐或移植工作,按权限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批。

(三)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文件精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监督管理,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按《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各镇、街道(中心)监督管理;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由各镇、街道(中心)管理审批。

(四)依据《公路法》《防洪法》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其林木权属和经营管理的不同情况,非林地上的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的林木,分别由区交通局、水利局和各镇、街道(中心)监督管理;非林地上的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的林木采伐,由营造管理方在征得公路、交通、铁路、水利等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各镇、街道(中心)审批。

(五)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城镇林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砍伐城市林木,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农村集体组织在非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各镇、街道(中心)监督管理;林木采伐更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各镇、街道(中心)批准。

(七)依据新《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为防止出现林木权属纠纷,农村居民在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时,报当地村委会和各镇、街道(中心)备案。

三、其他要求

办理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时,需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进行林地核查,避免出现误采、超采以及乱砍滥伐林地林木现象发生。

各镇、街道(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非林地上林木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履职,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账,严禁出现乱砍滥伐林木现象,为全面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