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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21〕57号 发文时间 2021-11-30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它 发布日期 2021-12-06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区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拟定资金计划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方向和领域;

(二)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新动能培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成效评估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潞州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在潞州区区域内实施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补助。申报获批年度省级、市级专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下达的资金额度,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对技术创新、两化融合、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第八条对我区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采用“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申报审核流程

(一)区工信局结合年度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重点方向和领域,制定年度申报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二)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依据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申报审核职责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区工信局负责项目现场核查,并提出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成后,由区工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前期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小于资金支持额的,收回资金差额。对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项目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潞州发〔201919)同时废止。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