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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236931-5/2019-24710 | |
| 发文字号: 潞州政办发〔2019〕19号 | 发文时间: 2019-08-05 |
| 发文机关: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 |
| 主题分类: 其它 | 发布日期: 2019-09-05 |
解读:《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工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治市潞州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技术改造及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工信局按职能分工,依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一)区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配套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潞州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在潞州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补助。申报年度获批省、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省、市专项资金下达的资金额度,比照年度区级专项资金占省、市专项资金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对企业获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项目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我区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区工信局负责对申请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组织评审,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支持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获批省、市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区工信局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根据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支持额度。
(三)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企业(单位)需在项目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由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设立单独会计科目,建立项目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